交通事故案例

1、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社会热点:小刘和同事一起驾车出差,两个人轮流开车,后来轮到小刘开车时,与一个摩托车同向而行。因道路较为狭窄,他们的车和摩托车发生碰撞,将摩托车挤到路边沟里。交警认定小刘一方和摩托车主负有同等责任。问:公司要小刘和同事私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做法对吗?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刘以及其同事是在出差途中,正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驾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小刘所在单位承担。
 
2、小区内被车撞伤如何维权?
 
社会热点:80岁的老教师林某被缓慢驶向小区的一辆轿车撞倒,造成小腿骨折,肇事司机只给了当事人1000元,其他费用都不赔。因为司机说小区不属于道路范围,这不是交通事故。司机的说法对吗?林某如何维权?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告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法定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而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应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找公安部门处理或者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3、酒后驾驶肇事,司机该如何处理 ?
 
社会热点:2009年正月,李某和张某在饭店一起喝酒,两人都有点喝多了。从饭店出来,有李某驾车准备送张某。当车行驶到一处左拐弯的路段时,李某因酒精作用,没有把握准方向,结果车偏离了主路,拐向了人行道,正好将在人行道上的一个行人撞伤。李、张二人马上下车查看,见受害人已经不省人事,遂将其抱上车。张某见李某非常紧张,便主动与李某交换驾驶。找了一个比较偏僻的路边停下,将受害人遗弃在路边,导致被害人死亡。后警方将2人抓获。这起事故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中李、张二人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肇事后本应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及时抢救,但见受害人伤势严重,即将其丢在郊外偏僻处后逃离现场,导致受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当时二人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对其进行抢救,那么他们虽然违法,但也只属于交通肇事罪,而且处以最低的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不会构成故意杀人,该罪起刑点即为十年以上。所以一时处理不慎,将带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4、交警将已经扣留的事故车辆放行合法吗?
 
社会热点:何某骑摩托车与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何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扣留了该客车,并进行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为客车司机负全部责任。可几天后,交警又把客车放了。何某认为这样会影响他向对方索赔。问:交警的做法是否合法?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应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案中,交警扣留该客车是合法的,但不能长期扣留不还,应在勘验检查完毕后及时归还。并不能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处理,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而强制将车扣留。所以,交警的做法正确。如果当事人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可向法院以诉前或诉中保全的方式申请对该客车进行保全。
 
5、将报废车辆卖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
 
社会热点:某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下岗工人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部门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有一次,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行驶,突然刹车失灵,撞上前面一辆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出租车司机孙某受重伤。孙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应由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节,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该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03年10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以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法院会支持他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规定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应当与该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进行理赔。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卡车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违法所得,并处卖车款相等的罚款,对刘某处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停车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社会热点:周某把车停在非机动车道,骑车的白某为避开周某的车,不得已将把自行车骑入机动车道,恰好此时吴某驾驶摩托车从后面快速骑来,来不及刹车撞上白某,导致白某受伤。白某除了应向吴某索赔外,可以向违章停车的周某索赔吗?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本案中周某违章停车占用了非机动车道 ,给骑车人带来了安全隐患。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违章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此,对此次事故,摩托车驾驶人也负有一定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违规停车的周某与骑车人吴某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说说的数人分别侵权,各行为不足以致害,二人按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7、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吗?
 
社会热点:谢某开车撞伤程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谢某赔偿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5000元。可事后谢某一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履行该协议。程某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对谢某强制执行吗?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本案中程某不能像公安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对于谢某的不履行,程某只能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8、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可以因为没交医疗费而拒绝救治吗?
 
社会热点:宋某被董某驾车撞成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董某的车没有参加机动车责任险,没有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用,当地的到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没有及时预付抢救费,宋某的家属一时没有凑齐救治费用,事故第二天医院就停止了对宋某的抢救。直到一周后,宋某家人筹齐3万元交给医院,医院才继续抢救,但因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宋某被迫截肢。宋某可以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宋某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9、交通事故责任拒绝赔偿医疗费怎么办?
 
社会热点:冯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共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姜某负全责,但姜某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过程,拒不支付医药费。冯某应该如何所要医疗费?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因此本案中冯某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据此,如果姜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不足或未参加保险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再向姜某追偿。
 
10、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社会热点:某日,40岁的李某被一辆逆向行驶的卡车撞伤,大腿被砸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法医鉴定为一级伤残。那么在这场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赔偿金如何计算?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本案中,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一级伤残按全额赔偿,赔偿年限为20年,即李某的残疾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根据所在地区不同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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