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流程

房屋及土地征收专项法律服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流程
 
一、操作流程图
 

 
二、征收具体操作流程

(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和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县人大审查项目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如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
       操作指南: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审查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材料,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如符合,则可以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如不符合则不能启动,否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将被确定为违法。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提交材料,具体包括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证明材料和项目立项批文、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证明材料和土地调查红线、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或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提交人大出具的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如项目业主单位未完整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其补齐。
       如果是政府直接要求启动的征收项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分别向发展和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大等部门收集相关符合规划、计划的材料。
       时限要求:无法定要求,建议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完成审查。
       存档文件:建议保留好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文、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划定的项目规划调查蓝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或国土空间规划证明材料)、土地调查红线、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召开了会议审议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建议保留会议记录。

(二)拟定、确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办法》第十条
       操作指南:本步骤实际分为三个小步骤,第一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第二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范围上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三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相应公告。为便于操作,建议房屋征收部门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项目规划调查蓝线和土地调查红线,先拟定好房屋征收范围,形成书面文件,确认无误后盖章,并报请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后以房屋征收部门名义形成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公告应在官网上发布,发布后应截屏留存,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张贴后应拍照留存。
       时限要求:无要求,建议在完成步骤一后七日内完成。
       存档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官网公布截图、张贴公告的照片(远景、近景)、房屋征收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拟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报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等。

(三)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操作指南:为避免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在发布征收范围公告时,应向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下达通知,要求暂停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房屋析产、分割、转让、抵押、赠与、租赁,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税务登记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时限要求:在发布征收范围公告时,应同时通知自然资源部门、房产管理、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存档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国内暂停办
理相关手续的通知》。

(四)调查、公布被征收房屋情况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办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操作指南: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入户调查前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以方便被征收人及时全面准备好相关材料,恰当安排时间配合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前,房屋征收部门应成立入户调查工作组,调查工作组成员应包括房屋征收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前,还应对参与入户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入户调查流程,规范材料收集和表格填写,提醒注意事项,确保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全面准确掌握。完成入户调查后,应将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汇总并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
       时限要求:无法定要求,考虑到被征收房屋情况直接关系到征收补偿方案制定,建议根据被征收房屋数量适当确定入户调查时间,以保证征收工作顺利快速推进。
       存档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及官网发布截屏、张贴照片、《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入户调查登记表》及被征收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配合入户调查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被征收房屋情况公示表及公示照片。

(五)拟定、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操作指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充分考虑到前期入户调查了解的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补偿方案应涵盖被征收房屋的各种类型,确保征收补偿方案具有可操作性。
       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内容上必须符合《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方案拟定后应报请律师审核,确保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要求。
       时限要求:无法定要求,建议完成入户调查后迅速拟定方案,并在拟定方案后及时上报给市、县人民政府。
       存档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六)论证、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建设、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
       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操作指南:征收补偿方案起草后,应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论证,论证工作应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前完成。
       为确保论证工作按时顺利进行,建议以召开论证会形式,或以书面形式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
       时限要求:无法定期限。
       存档文件:论证会会议记录、各部门反馈的意见。

(七)收集意见、修改征补方案并公布修改情况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操作指南:在公布征收补偿方案时,应明确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权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并明确告知提意见途径,意见反馈方式应包括电话、书面形式、邮件等。
       征求意见期满,应当把征集的意见情况汇总,并根据汇总的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同时公布征集的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的情况;如无人提出意见,则可以不公布。时限要求: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存档文件: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的意见;征集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情况公布文件。

(八)依法启动听证并修改征补方案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操作指南:启动听证的法定情形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会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参与听证的人员应包括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召集、主持与政府其他听证会相同。根据听证会情况,需要及时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建议将根据听证会、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同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
       时限要求:无法定要求,应在征求意见结束后且满足启动法定情形时及时启动。
       存档文件:召集听证会相关材料、听证会记录、根据听证会修改征补方案的公布文件等。

(九)征收补偿费用的拨付与监管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财政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江西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操作指南: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储征收补偿费用,同时根据前行期摸底调查测算的补偿费用(含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金额足期到位,并在后期保证专款专用。
       时限要求: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完成。
       存档文件:开立专用账户及补偿资金足额到位证明。

(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操作指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经过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实施房屋征收是否会产生行政争议和是否具有化解的可能、征收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能否筹措到位、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平合理等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预警评价,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意见。对可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政府还应制定社会稳定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预案。
       时限要求:无法定时限,但应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存档文件:关于XXXX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十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操作指南: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数量较少的,征收房屋决定应当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决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数量较多的,征收房屋决定需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发布征收房屋决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派员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发放宣传单、入户、接受咨询等方式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时限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7日内发布公告。
       存档文件: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张贴照片、住房保障条件公告及张贴照片。

(十二)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操作指南:被征收人有权对市、县人民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人员应诉,按时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房屋征收部门继续实施相关房屋征收工作。
       时限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行政复议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的期限为收到申请副本10日内,行政诉讼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的期限为收到诉状副本15日内。
       存档文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交和收到的相关材料。

(十三)选定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操作指南:为房屋征收项目选定评估机构,应坚持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投票选定;投票未选定的,则摇号、抽签随机选定。具体流程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房屋征收评估信息;
       2、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报名;
       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已经报名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期限不少于7日;
       4、供被征收人选择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少于3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从符合资质多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邀请;
       5、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就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且协商过程应当公开;
       6、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7、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仍不能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依法公证;
       8、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
       2、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
       4、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
       5、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
       7、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
       8、违约责任;
       9、解决争议的方法;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考虑到选定评估机构操作流程较长,为节约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建议在完成房屋调查登记后,就可以启动评估机构的选定,无需等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才选定。
       时限要求: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存档文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开邀请公告,关于通过协商、投票或抽签方式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公告,评估委托书,评估委托合同等。

(十四)对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进行认定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房产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操作指南: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报请给房产、自然资源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的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针对违法建筑,应报请自然资源部门或城管部门启动违法建筑行政处罚程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强制拆除。
       为节约时间,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可以安排在房屋调查登记后进行,无需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再启动。
       时限要求:无法定要求,应在评估前完成。
       存档文件:未经登记建筑的相关资料、会议纪要等。

(十五)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操作指南: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收集与装饰装修、搬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相关资料,收集资料后,根据省、市文件和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提出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金额,并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共同签署相关材料;协商不成的,则与被征收房屋同时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针对住宅房屋搬迁费用,可以在方案中规定统一标准。
       时限要求:建议在房屋调查登记时同步收集资料,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且在向评估机构移交资料前与被征收人协商。
       存档文件: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金额确认单。

(十六)向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资料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操作指南: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评估机构明确评估对象,并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时限要求:无法定要求,按评估合同约定办理。
       存档文件:资料移交清单

(十七)评估人员对被征收房屋实地查勘并选定补偿方式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操作指南: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评估机构实地查勘时,应同时要求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好补偿方式,选定的评估方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房屋征收部门不得限制企业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时限要求:无法定时限,按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存档文件:实地查勘登记表、实地查勘照片、补偿方式确认单。

(十八)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评估机构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操作指南:注册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时限要求:提交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7日,提交分户初步评估报告后10日内有权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后10日内应出具复核结果,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可申请鉴定。
       存档文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复核评估申请、鉴定申请及送达、公告的证明。

(十九)告知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操作指南:评估报告完成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结合评估报告,测算出被征收人每一项的补偿金额,并形成书面文件,以告知书方式送达给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收到告知书后,对补偿金额无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补偿金额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无错误的,应向被征收人作好解释工作,并督促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
       补偿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交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时限要求: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存档文件:补偿金额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补偿协议

(二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操作指南: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书应当送达给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补偿决定内容和依据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事项。
       时限要求:签约期限届满后。
       存档文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回证及公告

(二十一)支付补偿款、完成搬迁工作
       实施主体:房屋征收部门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操作指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必须按补偿协议约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金额先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才有义务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对按期完成搬迁的,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时限要求:根据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
       存档文件:支付补偿款凭据、完成搬迁验收表。

(二十二)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操作指南:被征收人有权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人员应诉,按时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时限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60天,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6个月;行政复议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的期限为收到申请副本10日内,行政诉讼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的期限为收到申请副本15日内。
       存档文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交和收到的相关材料。

(二十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强制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
       操作指南: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
       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3、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及面积等材料;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6、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7、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时限规定:行政诉讼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
       存档文件:申请书、裁定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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