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各类人员聘用、解聘管理办法
时间:2007-1-26 2:05:31点击数: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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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本所人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确保本所朝着规模型、高层次方向发展,根据《律师法》及本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本所除合作人以外人员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主任为本所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上级有关指示、决定,接受上级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所业务开展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内对本所及全体律师负责。所务会决定聘用人员的聘用及解聘。
(一)、人员聘任
1、业务人员聘任
(1)本所合作人依《合作协议》第七条规定程序加入,成为本所专职执业律师;申请加入合作人的律师在合作人会议通过前,为本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但不享受合作人的分红待遇。
(2)凡具备《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规定兼职律师条件的,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后,可申请兼职(特邀)律师执业证。
(3)律师助理,由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律师助理三方协商签订聘用协议.律师助理为聘用律师提供业务辅助工作,由聘用律师支付工资,由律师事务所提供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本所业务工作人员。
凡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已考取律师资格者优先),在上饶有住所,有良好道德品行,具备律师从业条件的,可申请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4)实习律师,是申请领取实习律师证,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实习的人员。
凡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已经考取律师资格,有良好道德品行的人员,可在本所申请实习律师证,进行业务实习。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后,仍然不能转为执业律师的可申请再实习一年,实习两年仍不能转为执业律师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上述人员,一经通过相应程序,办理聘用手续,领取有关证件,即成为本所业务人员,应遵守本所规章制度,完成本职工作。
2、行政工作人员聘用
行政工作人员,是根据聘用协议,为本所提供非律师业务的行政性服务工作,领取协议规 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人员。
行政工作人员分为长期工作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长期工作人员是从事与律师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长期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聘用制。
临时工作人员是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临时工作人员就具体工作性质确定聘用时间。
本所根据行政工作需要,设立行政工作岗位。凡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人员,可申请相应工作。凡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即可成为本所行政工作人员,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行政工作人员要遵守本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工作技能,保证工作质量,完成本职工作。
(二)、人员解聘
1、本所合作人的退出,根据本所《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其他律师从业人员的解聘,依据相应聘用协议办理解职手续。
2、行政工作人员的解聘。
长期和临时工作人员凡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发生聘用协议规定的解除聘用关系事项的,解除聘用合同。
3、行政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除予以解职外,如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者解除聘用关系:
⑴ 经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未从事律师业务的;
⑵ 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本所章程、规章制度,损害本所声誉的;
⑶ 拒不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所务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⑷ 严重损害合作人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⑸ 私自受案、收费或向客户索取财物的;
⑹ 被依法吊销执业证的。
5、辞退、解聘律师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辞退解聘意见,所务会讨论通过,上缴执业证书,办理财务清算手续。被辞退、解聘的律师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人协议办理相关手续。
6、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⑴ 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⑵ 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⑶ 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⑷ 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⑸ 交回律师执业证。
7、律师助理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