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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时间:2010-6-3 12:24:25点击数:363 录入:admin

                                                                        ·周 模 顺

    小明(化名)与小清(化名)多次合伙在赌局中出老千诈骗他人钱财,之后平均分赃。但在最近一次合伙出千得到4000元后,小明独吞了这些赃款。小清气不过,找到朋友小强(化名。该人在当地无业游民中以狠、横闻名,当地人都尽量避而远之)商议办法。小强当即答应帮小清拿回该得的份额。当晚小强来到小明家中,边用水果刀作削指甲状边说明来意。小明说没有钱,小强就伸手拿走了小明放在桌子上的手机(价值约2000元)扬长而去,对小明家的其他财产包括小明老婆戴着的项链都没动,边走边说“你们两清了”。后小明到公安局报案,小明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后法院以入户抢劫判处小强有期徒刑10年。

本人认为本案定抢劫罪不妥,应当定为寻衅滋事罪。

尽管小强声名狼藉并手握利器足以给人以心理强制,也尽管小强以这种方式非法夜闯民宅行为性质恶劣,但小强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抢劫犯罪不能成立。众所周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抢劫犯罪的主观内容。本案中,小强主观上是为了给朋友索债,尽管该债为不受法律保护之债,但这不能改变小强是为索债(哪怕是索取不正当之债)的主观事实,与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同,因此小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当然,小强在本案中主观上明显表现出了“摄服他人、逞强逞能、耍个人威风”的特点,在自己的威风不被债务人认可后,采取了强拿硬要的方式逞个人威风,起行为内容和方式符合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因此小强的行为应当定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