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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涉嫌与同案犯林某、王某等人两次抢劫出租车司机被逮捕。在徐某归案前,同案犯林某、王某参与这两次抢劫犯罪已被人民法院认定并作出判决。在徐某抢劫案件侦查阶段中,我们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便接受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为徐某提供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前往监所会见了徐某。会见中,徐某对其中的一起抢劫犯罪没有异议,而对另一起抢劫则持有异议,并向我们陈述了这次案件的发生经过:案发当天,徐某从义乌打工回来,林某、王某等三人到火车站接他后直接乘出租车回市区,在出租车行至商贸城附近时,其他案犯对出租车司机实施了抢劫行为。实施抢劫前,其他案犯并未将犯罪意图告诉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徐某当即下车,并未与其他案犯共同实施抢劫。
会见后,我们当即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侦查人员,与他们沟通。由于本案受害人以及已归案的两案犯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徐某未参与犯罪的这一情节并未有特别的陈述,本案已有的证据材料中没有对徐某有利的证据,不能证明徐某无罪,据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侦查机关依法调取有利于徐某的证据,还原本案的真相。我们的意见得到侦查机关的支持,随后,侦查人员即前往饶州监狱向正在服刑的林某、王某调取徐某是否参与本次抢劫犯罪证据。林某、王某接受调查均证实,他们实施本次犯罪前,并未将犯罪意图告诉徐某;实施抢劫犯罪时,徐某也未与其他案犯共同实施抢劫行为。
案件起诉法院后,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提出徐某未参与本次抢劫犯罪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由于徐某只构成一次抢劫犯罪,加之其未成年(犯罪时年仅16岁),且在犯罪中居从犯地位,最后,法院决定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应该说,本案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本案的成功因素有很多:首先,是委托人较强的法律意识,在案件侦查阶段即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为此后的侦查机关调取徐某无罪证据把握了最佳时机;其次,是侦查机关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及时认真地调取了徐某的无罪证据;三是人民法院依法采信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我们律师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只是贯穿案件全程的法律服务,促进了上述因素的有机整合,最终使这些因素转化为成功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