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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抑或求死!

时间:2010-6-3 11:17:08点击数:343 录入:admin
                                                                           ·邱 

桐是一个中年农民。因为不甘心在家里受穷,也加入了进城打工的大军。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干些体力活,帮人做豆腐,每月只有五六百元工资。工作之余,桐偶然认识了一个老乡,一个名叫慧的女人。因为身在外地,一个孤男,一个寡女,桐想同慧好。为了讨好慧,桐把他仅有的两个月工资都给了慧。往来几次后,慧发现桐没有钱,就不想继续和桐保持关系。桐碰壁后,越想越气愤,觉得慧是个骗子,把他的钱骗到手后就不理他了。两天后,桐就抡了一个大铁锤,去找慧要个说法。

慧一个人租住在一个破败的院子里,桐赶到后,还没等进院子,就发现不对劲。原来,慧的母亲来了。因为有其他人在,桐不敢进去,就躲在院子门口的一间破屋里。过了一会,慧的手机响了,慧一边接电话,一边走出院子。走到院子门口,慧发现了躲在破屋里的桐,见桐手中抡着大铁锤,于是大喊:“杀人了!出人命啦!”听到女儿叫喊,慧的母亲从屋里跑了出来。桐见势不妙,拔腿想跑。可是,来不及了!慧和母亲一个抱腿,一个抱腰,死活不让桐走,并且嘴里还在不停大声呼救。为了脱身,情急之下,桐抡起大铁锤,向母女二人砸去。几锤之下,慧母女二人倒在血泊之中。

见母女二人倒地,桐顺手撸下慧身上的项链、戒子,捡起手机,夺路而逃。经抢救,慧保住了性命,但是,慧的母亲却因伤势过重,再也没有醒过来……

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将桐起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因为家境贫穷,请不起律师,法官依法为桐指定我们作为其辩护律师。我们义不容辞地接受了指定。我们查阅了案卷之后,去看守所会见了桐。

在看守所,桐跟我们谈了整个案件的发生经过,特别是案发的动机和目的。对于桐所陈述的案发动机和目的,案卷中没有任何记载。如桐所述属实,我们认为,从他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看,桐所涉嫌的就不应是抢劫犯罪,而是故意伤害犯罪。

于是我们问他,为什么此前没有把案件发生的前因和动机向办案机关作供述?桐的回答出奇的冷静,因为他认为自己必死无疑,说不说都一样。我们顿时感到,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肩负的责任和重担!我们告诉桐两点:一、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无论是死是活,都应该实事求是,还原案件的真实面目;二、如果你没有如实供述案情,结果也许是 “死”,而如实供述案情,你大有“生”的希望。听了我们的开导,桐答应在开庭时如实供述案情。

但是,仅有桐自己的供述是不够的。于是,我们继续向桐了解案情,问他是否有其他知情人,了解案情或知道他与慧的关系?桐说只有一位在里弄口买早点的中年妇女,因为租住在慧的隔壁,也许清楚他与慧的关系。我们按桐提供的地点去找这位中年妇女,然而,不论是租住地还是摊点,都已找不到这位中年妇女,她已经搬走了。我们并不死心。几经周折,在另外一个街区,我们终于找到这位仍在经营早点的中年妇女。然而,她说只是认识桐和慧,对于她们的特殊关系,她并不知情。

虽然找不到证据,但是,从整个犯罪过程分析,我们认为,指控桐犯抢劫罪的罪名仍然是存疑的。

开庭的日子到了,然而,桐再次流露出绝望的心态。在当庭供述以及回答公诉人提问时,桐均未将其犯罪动机以及案发过程作如实供述。

轮到辩护人提问时,我便问:“为什么不如实陈述案情?”

他说:“反正都是死,说不说无所谓!”

我震怒,当即斥责道:“你到底是求生还是求死?”

“求生。”于是,整个法庭都静静地,听完桐的供述。

我们为桐作了罪轻辩护。我们认为,1、虽然缺乏相应的证据,但从案发现场的状况看,桐所供述的犯罪动机及过程与案发现场状况是相吻合的,桐的供述是可信的。如是,指控桐的抢劫犯罪就不能成立。桐的行为即便构成犯罪,那也只能是触犯其他罪名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2、从桐的犯罪动机及案发过程看,桐的犯罪是临时起意,是情急之下的犯罪,而不是蓄谋犯罪,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作为受害人的慧对案件的发生是有过错的。慧对案件的发生,对其母亲的死亡及自己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是,应相对减轻桐的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本案虽造成严重后果,但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对桐并不是非杀不可,由此,要求对桐从轻处罚,给其留下一条生路。

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有利证据,一审法院还是对桐作出了死刑判决。

案件上诉到省高院。在二审中,省高院在省城继续为桐指定了新的辩护律师。二审辩护律师继续为桐作了最轻辩护,但是,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然而,其时死刑复核程序已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复核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省高院重审。桐的命运终于出现了转机。

省高院在重审后,将桐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桐的性命最终得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