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细 元
A是甲县人,与乙地用人单位B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A部分胜诉。
本律师系A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收到裁决书后,本律师与A沟通,征询其是否起诉。A经考虑再三,觉得暂时不起诉。
在起诉时效即将届满之时,A因故向本律师提出不服老的仲裁裁决,要起诉。因B属乙地法院管辖,A向乙地法院递交了诉状。乙地法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B不服老的仲裁,此前已向甲县法院递交诉状,且甲县法院已立案受理。A要求立案在后,乙地法院因而不肯受理A的诉讼案。本律师反复做工作,多方联系,几经周折,最后由乙地法院证明A递交诉状时未超过诉讼时效,A的诉讼案才由甲县法院受理。
随感: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后,除一裁终局的案件外,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方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A起诉B,属乙地法院管辖,B起A,则属甲县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院管辖不一致的,代理律师应根据法院的规定,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便利等因素出发,建议当事人择机向法院提起诉讼,还免被动立案,从而掌握诉讼主动权。
不光是劳动争议案件,其他民事案件也存在可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代理律师在分析案情时,应当从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出发,一并分析可选择管辖法院的利弊,建议当事人不失时机,当诉则诉,为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