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英 武
案例:赵某将自家的建房工程发包给包工头钱某施工。之后,钱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孙某。孙某在雇佣李某作工时,造成李某伤害。审理中有人认为,赵某将房屋交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钱某承建,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钱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同样无资质的孙某,也应承担适当的过错责任;孙某因疏于安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造成李某损害,其对李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明知孙某无施工资质,仍受雇于孙某,自己也在过错。据此判决,赵某、钱某各承担损失的10%,孙某承担损失的70%,还有10%的损失,由李某自己承担。
该案例在基层法院实践中非常流行,但本人认为却混淆了承揽关系、转包关系、雇佣关系三者之间不同的法律特征。赵某与钱某是工程承揽关系;钱某与孙某是转包关系;孙某与李某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转包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即便是因施工者无资质造成承揽合同、转包合同无效,定作人、转包人承担的只是合同责任。李某是在完成雇主孙某交付的工作中受损,应按照无过错原则的归责原则由雇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