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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两诉解困局

时间:2010-5-31 18:04:38点击数:318 录入:admin

                                                                             ·邱 鹣

案例】甲公司是一家贸易企业,专门经营煤炭买卖。甲公司为从河南购煤,与河南的乙公司签订铁路代运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理甲公司办理铁路运输煤炭业务,甲公司并为此向乙公司支付合同定金10万元。代运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主动提出为甲公司代购煤炭。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汇款150万元,用以购煤。乙公司代理提货后,并未将煤炭发给甲公司,而是另行销售给他人,经甲公司交涉后,乙公司只归还了部分货款,尚有部分货款拒不归还。无奈,甲公司找到律师,要求依法维权。

我们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审查了他们所能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委托人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只有: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铁路代运合同以及乙公司出具的定金收据;2、甲公司向丙公司汇款150万元的凭证;3、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150万元增值税发票。

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关于代购煤炭的合同只是一个口头合同,甲公司不能提供其与乙公司之间存在代购煤炭合同关系,乙公司对其负有债务的的相关证据。同时,由于乙公司与丙公司关系密切,甲公司也不可能直接从丙公司处取得不利于乙公司的相关证据。基于这一情况,本案如果直接起诉乙公司,将因举证不能而可能陷入败诉的境地。由于甲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导致本案的被动局面。

通过分析,我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案两诉”:

首先,我们依据甲公司向丙公司汇款150万元的凭证以及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150万元增值税发票等两份证据,向丙公司提起诉讼,以甲公司未履行购煤合同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货款。

我们认为,只要案件起诉,丙公司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必然提供对其自己有利同时也对甲公司有利的证据而将乙公司与本案扯上关系。事实上,丙公司为了达到胜诉目的,不但自己提供其将煤炭交付乙公司的证据,同时还要求乙公司作为证人承认其系甲公司代理人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这起诉讼虽然以甲公司的败诉而告终,但我们完全达到了我们的预期效果,我们通过这起诉讼取得了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代购煤炭合同关系以及由此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力证据,为下一起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一起诉讼结束后,我们紧锣密鼓地着手第二期诉讼,向乙公司提起诉讼,一方面,由于乙公司未履行铁路代运合同,要求其承担双倍返还合同定金的责任;另一方面,基于代购煤炭合同关系,要求其返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有了上一起诉讼作基础,第二起诉讼就没有什么悬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