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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2009年度案例(三)

时间:2009-12-8 16:09:26点击数:269 录入:admin
承办人:杨细元
案由:劳动争议
案情简介:
      某公司(民营企业)职工刘XX2008年10月因病死亡,家中遗有母亲(85岁)、妻子、儿子(16岁)。该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即向某公司索要职工死亡待遇,包括死者生前的医疗费报销,遭到拒绝,引发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1、民营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民营企业职工因病死亡有否相应的待遇?
       3、民营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死亡待遇的范围?
       4、法律适用。
我方观点: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属强制保险,无论国有、民营企业职工,都有权利享受医疗保险。
      2、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经济的企业,其职工在待遇上是相同的,其遗属待遇也应该相同。国有企业在职工因病死亡后,都规定给予其遗属相应的待遇,因此,民营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其遗属也应享受相应的待遇。
      3、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有:一次性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4、适用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江西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等规定。
对方观点:
      1、死亡职工不是城镇户籍,没有资格参加社会保险,其医疗费不应由企业承担。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只是一个含糊的规定,法律没有制定遗属津贴的内容,故死亡职工遗属不享受任何单位待遇。
      3、劳动保险条例已不适用。
裁决
      1、由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刘XX生前已用去医疗费6290元;
      2、由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费2963.66元;
      3、由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0233元;
      4、法律适用: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
体会
      1、尽最大可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目前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有利于劳动者的相关规定属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主张使用规范性文件维护劳动者及其亲属(遗属)的权益,难以得到仲裁庭支持。
 
 
 
(1、排名不分先后,以承办人姓氏拼音顺序排列。2、出现地点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处均以随机字母代替)